第廿二章:“服毒自杀”的村妇-《法医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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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村干部做工作,最终死者亲属安排人员将死者张桂香的棺材打开。
俗话说:“春三夏一秋半天”。意思是说人死了后,春天放上三天、夏天放上一天、秋天只要放上半天,尸体就**发臭了。而张桂香已经死亡了三天,尸体又放在棺材中一天了,棺材盖一掀开,满屋内就臭气熏天,屋内围观的人群有几个胃口欠佳的,当场就呕吐起来。本来拥挤不堪的大堂内,顷刻间就只剩下我们几个技术人员。
待人们都走了后,我走上前去,对棺材内的张桂香尸体望了望。只见尸体已经开始**,呈巨人观,整个棺内除弥漫有一股剧烈地尸臭味外,还夹杂有一股强烈的农药味。从尸体外表上来看,死者上左第一、二切牙松动,牙龈肿胀出血。右颈部有一长椭圆形青紫肿胀区,左颈部有四处长椭圆形青紫肿胀区。双手指甲青紫,右手指甲缝内有少量的血痂。
对张桂香的尸体初步检验后,我召集死者双方亲属,说明尸体检验情况,我指出从尸表检验上来看,目前对张桂香的死因还不能做出最终结论,有必要进行尸体解剖。
最终尸体解剖得以进行。经解剖后发现:颈部皮肤皮下组织有明显淤血,颈部肌肉淤血,舌骨骨折;口腔及喉腔内有原汁农药;胃粘膜正常,无出血、腐蚀及粘膜剥脱现象,胃内容物中农药味不明显。经毒化检验在张桂香的口腔内的原汁农药检验出甲胺磷农药,而在胃内容物和肝组织中均未检验出甲胺磷农药。死者指甲中的血痂,经检验不是张桂香所留。*提取物中未检验出人精斑。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我对张桂香系自服农药甲胺磷所致中毒死亡的结论有了怀疑:一是颈部的损伤完全符合他人用手扼压颈部所致的损伤;二是死者指甲中的血痂经检验不是张桂香所留,应为张桂香被人扼颈时,张桂香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抓下来的;三是在张桂香的口腔内检验出甲胺磷农药,而在胃内容物和肝组织中均未检验出甲胺磷农药,说明甲胺磷农药是死后被人强行灌入死者口腔内的。因此我可以确认死者张桂香是因为颈部受到扼压后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自己扼压自己颈部致死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是因为自己扼压自己颈部时,当机械性窒息达到一定的程度,人就会昏迷,此时自己的手就会不由自主的松开,人就会恢复通气,这样就不会死亡。据此可以认定:死者张桂香系被他人用手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然后伪装成口服甲胺磷农药中毒死亡。这是一起有预谋的重大刑事案件。
侦察员获此结论后,立即对张桂香当晚的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很快查明:张桂香当晚身体不舒服,到晚上10时多,就上床睡觉了。当天晚上,家中只有张桂香、刘秀姑和田恬三个人在家。据田恬反映:当天夜里睡觉时,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情况。而刘秀姑反映:当天夜里半夜后,听到张桂香的房门有开门的声音,当时认为是张桂香夜里出来解手,就没有在意,谁想到出这种事!针对张夫田益仁进行调查当天晚上在做木工的房东家睡,房东可以做证,当天晚上并没有回过家。因此,田仁益也没有做案时间。
到底谁是凶手?侦察员遇到了难题。“死者指甲中的血痂,经检验不是死者本人的,说明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的。田仁益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就看他身上有没有损伤,如果有伤,极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伤,则犯罪嫌疑人则另有他人。”我随后就对田仁益进行法医学**检验,经检验在田仁益的颈部和双前臂上均有数条新鲜的抓伤。追问其损伤成因,田仁益说是在做木工时,被木枋划伤的。
死者指甲中的血痂,经检验其DNA与田仁益血样的DNA完全一致,死者指甲中的血痂即系田仁益所留。
当科学的检验结论摆在田仁益面前时,其目瞪口呆,终于黔驴技穷不得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田仁益与张桂香两人结婚后,曾有过一段时间的美好生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日趋淡漠。此时,田仁益在外打工时,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有人混在一起,结果沾上了性病。而为了治病,不仅用光了自己打工挣到的钱,还欠了一屁股的债。此事被张桂香知道后,两个人大吵了几架,以后张桂香就不准田仁益再碰自己的身体。案发当晚,田仁益与一班工友一起去镇上去喝酒,回家时,已近半夜,于是其借了同乡的一辆自行车连夜赶回家,想同张桂香发生性关系,但张桂香死活不同意。此时,田仁益恼羞成怒用手死死的扼着张桂香的脖子,张在挣扎中用右手抓伤了田仁益的颈部和双前臂。等张桂香不再动时,田仁益才松开手。仔细一瞧张桂香人已经死了。田仁益此时酒意已去,心中害怕,就拿出家里杀虫剩下的甲胺磷农药,强行灌入张桂香的口中。然后又连夜骑车至做木工的房东家里去睡。第二天,照常上工。直至中午其老弟来报丧时,才随同一起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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